12月3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文称,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因未经许可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再被法院判决认定侵权。截至2024年12月19日,就音著协诉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酷狗音乐”)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音著协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2024粤73民终404、405、406、408、409、410、1534-1537、1539、1540号),全部判决驳回酷狗音乐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酷狗音乐侵犯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标准,一审法院认为,音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在数字音乐行业,侵权成本和技术门槛越来越低,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酷狗音乐作为国内主流音乐平台,本应积极参与构建健康、和谐的数字音乐产业生态圈,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但却在与音著协的合作合同到期后,未经许可使用由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的多首歌曲,主观过错较明显。一审法院就上述案件,判决酷狗音乐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共计近22万元人民币。音著协已经对腾讯音乐集团多次提起侵权之诉,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法院全部判决腾讯音乐集团旗下平台构成侵权,其他亦有多起对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全民K歌平台的维权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丨音乐版权
音乐版权通常包含以下几种主要权利:
1.复制权:即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复制音乐作品的权利,例如制作唱片、录制磁带、数字拷贝等。
2.发行权:控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提供或销售的权利。
3.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现场表演是指歌手、乐队等现场演唱或演奏音乐作品;机械表演是指通过设备(如广播、餐厅播放背景音乐等)向公众播放音乐。
4.广播权:允许他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
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6.改编权:即授权他人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形成新的作品的权利。
7.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音乐版权的范畴,保护着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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