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泡水是一种口感清新、气泡细腻、果味丰富的饮料。气泡水能暂时改善饱腹感,并有一定的改善食欲的作用,气泡水的味道与苏打水相似,但是两者的制作方法却大相径庭。那么,气泡水商标转让应该选择第几类?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在构卓企服商标分类百科中我们查询可知,这45类商标分类中,气泡水商标属于第32类 啤酒饮料。其中包含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3201】-啤酒
【3202】-不含酒精饮料
320017气泡水,320018佐餐饮用水,320019葡萄汁,320020柠檬水,320022蔬菜汁(饮料),320026未发酵的葡萄汁,320028苏打水,320029果汁冰水(饮料),320030番茄汁(饮料),320031无酒精饮料,320035加气水,320035碳酸水,320041菝葜(无酒精饮料),320042无酒精的开胃酒,320043无酒精鸡尾酒,320044带果肉果汁饮料,320045等渗饮料,320047无酒精苹果酒,320048格瓦斯,320048格瓦斯(无酒精饮料)等。
【3203】-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很多人为了减肥故意喝汽泡水以增加饱腹感。如果错过吃饭时间,吃得晚,吃得多的风险更大。对于肠胃功能较弱的人来说,经常“喝气泡水”会引起肠胃胀气,弊大于利。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气泡水商标转让应该选择第几类?”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构卓企服的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