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Mi Pay”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终审判决。
小米公司于2019年提交申请了第37519618号“Mi Pay”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认为,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MPAY”、“mopay”、“MikPay”(简称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因此驳回了小米的“Mi Pay”商标申请。

小米公司不服,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且“Mi Pay”商标系小米公司独创,其在先注册的“MI”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属于对“MI”商标的延伸注册。
法院审理认为,小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且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米上诉。
据悉,小米钱包于去年年初在国内推出了Mi Pay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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