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树大招风,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随之而来的擦大牌、模仿就来了。近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娄星区阳光电脑技术经营部公开了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显示,原告华为声称被告阳光电脑科技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未经允许,被告在其店铺内突出使用“HUAWEI”等标志。其维护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的服务,侵犯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获得了华为娄底公司的许可,且其店内内部有关华为的装修都是华为公司完成的,材料是华为公司提供的,安装、装修都是华为公司派人来完成的,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当庭提出反诉。
法院查明,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说明其所称的“华为娄底分公司”的准确登记名称,且也未与对方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加盟店铺无权再授权其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故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为被告阳光电脑科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为公司第4924861号“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元等。
那么,商标侵权如何认定?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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