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其中,(1)、(2)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项至(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可以申请登记上述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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