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在先权利被抢注的情况很普遍,现有很多案件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
对于这种情形,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主张著作权来加以阻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 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判定的适用要件如下: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
(2)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4)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前,“葫芦娃HULUWA”商标、“小猪佩奇”商标都曾因侵犯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而被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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